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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类)》
发布时间:2016/3/4   点击次数:1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吸引归国留学人员利用掌握的知识、技术在新区进行科技创业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内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在企业成立一年内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项目研发,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 创业资助
  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科研经费资助
  对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划为3个等级:一等22.5万元,二等18万元,三等15万元。
  第十条 办公、科研场所的资助
  租赁办公、科研场所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的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租赁厂房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在新区落户的,投产后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划为三个等级:一等50万元,二等30万元,三等20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行业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产业化项目属于新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的,项目在新区落户投产后,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划为三个等级:一等45万元,二等22.5万元,三等15万元。
  第十四条 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的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主办或承办市级以上高水平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主办或承办专家联谊会、留学生联谊会、科技协会等专业社会团体开展的学术、业务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资助,同一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仅能获得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报;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资助的企业须在坪山新区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九)本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助)
  (十)企业自筹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资助)
  (十一)组织活动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资助)
  (十二)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助的企业,申请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参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资助);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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