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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
发布时间:2016/3/4   点击次数:16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使我区成为高层次人才创业的首选地区之一,打造高层次人才从创新到创业、从科研到产业化的良好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标准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领军人才);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坪山新区成长型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坪山成长型人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研发项目负责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在企业成立一年内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项目研发,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 创业资助
  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第九条 房租补贴
  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办的企业获得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创业资助后可获得房租补贴。租赁办公、科研场所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项目研发资助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
  (一)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
  (二)申请的研发项目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属于国内外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研发成果有望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助
  对掌握关键技术并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正常生产后在国内或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上年度产值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1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资助的企业须在坪山新区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高层次人才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十)本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资助)
  (十一)企业自筹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资助)
  (十二)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申请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企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参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执行。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助);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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