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坪山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扩大科技创新载体的数量和规模,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载体是指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通过的,位于新区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其中创业苗圃能够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器能够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加速器能够为高速发展期的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科技园区能够为入驻的科技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提供通讯、网络与公共技术平台等共享设施,提供培训、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科技创新载体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其中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含2/3);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创新载体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科技创新载体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创新载体需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创新载体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创新载体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入驻科技创新载体企业还须满足: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费用: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改造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资助)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企业或合作企业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助)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改造 (一)进行建设和改造的科技创新载体,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社区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科技创新载体的,在科技创新载体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社区租金(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50%的贴息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给予建设主体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费用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科技创新载体的奖励 认定通过的科技创新载体连续三年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二条关于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标准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社区开展科技创新载体招商引资活动 (一)社区每引进1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入驻其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社区20万元奖励; (二)每年度引进5家(含5家)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且使用社区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社区可获得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先进奖,奖励社区10万元;每年度引进10家(含10家)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且使用社区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社区可获得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突出贡献奖,奖励社区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平台建设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方不超过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50%的资助,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自建的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可视为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活动 免费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及知识服务机构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资助,单个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个知识服务机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房租补贴 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新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六)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六)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七)入驻企业的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公共服务平台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或运营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开展创业活动服务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发票(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审批。专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资助的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授予相应的坪山新区科技创新载体牌匾。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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