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新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新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六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以下简称“坪山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新区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成立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组;
(四)组织编制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新区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新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获得新区主管部门、各办事处、市或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及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新区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内同类产品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企业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新区质量奖:
(一) 不符合产业、环保、治安、消防等要求以及区域发展政策;
(二) 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 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 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 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 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均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为保证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新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届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新区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内选调,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二) 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 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新区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现场评审后,申报单位必须对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取得显著效果后,提供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新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新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向新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经费及获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向获得新区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核拨。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获奖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区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 新区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区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作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新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新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六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以下简称“坪山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新区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成立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组;
(四)组织编制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新区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新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获得新区主管部门、各办事处、市或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及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新区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内同类产品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企业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新区质量奖:
(一) 不符合产业、环保、治安、消防等要求以及区域发展政策;
(二) 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 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 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 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 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均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为保证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新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新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届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新区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坪山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内选调,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二) 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 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新区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现场评审后,申报单位必须对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取得显著效果后,提供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新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新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向新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经费及获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向获得新区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核拨。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获奖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区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 新区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深圳市坪山新区管委会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区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作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坪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