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华办〔2013〕144号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引导龙华新区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绩效,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按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新区质量奖包括龙华新区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和龙华新区质量进步奖(以下简称“质量进步奖”),其中主任质量奖是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新区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新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3家,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6家。
第五条 建立与新区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申请单位任何费用,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新区管委会决策程序,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行业和区域分布,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单位。
新区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龙华新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新区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新区经济服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新区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新区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新区质量奖工作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新区管委会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新区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次评定工作开始前,秘书处考核聘用年度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新区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新区内同行业前列;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新区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七)被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 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是新区质量奖评定的依据。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
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工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类等评审指南。
第十六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和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400分(含40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次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新区质量奖候选名单,报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任意一款的视为违法违规,查明属实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七)奖励方案需送新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新区管委会对获得“龙华新区主任质量奖”的单位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龙华新区质量进步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企业或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新区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二条 新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三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并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新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区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新区质量奖由新区管委会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区质量奖荣誉,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