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我区企业或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理念,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绩效,通过提升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最终提升经济、社会、生态和城市发展质量,打造深圳质量领先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宝安区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宝安区质量奖工作遵循国际标准、标杆引领、经验共享、整体提升的方针,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和监督为保证,充分发挥企业或组织的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宝安区质量奖评定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程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产业和区域分布,确定授奖奖项。加大推广力度,促进全区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普及化、规模化开展。
第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3家,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5家。在同等条件下,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对外宣传获得宝安区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下届继续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宝安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设立“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和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推委”),评推委下设秘书处,评推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 评推委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推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宝安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任审定。
第九条 评推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宝安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决定宝安区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宝安区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推委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宝安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推委报告宝安区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组织开展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推广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应加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推委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宝安区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市、区质量抽查中,申报前连续三年合格;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申报前连续三年合格;
(五)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较大安全事故;企业“三废”治理达标,无重大有效环保投诉;企业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六)符合产业、环保、质量以及区域发展政策,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保、劳动保障、纳税、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定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宝安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获得宝安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45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区政府网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宝安区质量奖申报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宝安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秘书处考核聘用后方可从事评审工作。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评审指南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申报单位应认真分析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宝安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推委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相关媒体对拟奖企业或组织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调查核实。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宝安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宝安区质量奖资金和评定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宝安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宝安区质量奖奖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办理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评奖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宝安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得过区长质量奖且符合条件的单位三年后可自愿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重新审定。合格的只授予质量奖证书与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的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安区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较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批准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企业或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全区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特色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并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8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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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特色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并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8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