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南海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提升南海区质量水平,引导和激励区内组织采用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促进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海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区政府批准和评审,设置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以下简称“一线班组奖”)。
组织奖授予在南海区注册登记,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南海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提名奖授予在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基于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但未授予组织奖的组织。
一线班组奖授予在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炼创新了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和效益的班组或团队。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报,不向参评组织收取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数量不超过21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家,提名奖不超过2家,一线班组奖不超过16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班组或团队,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南海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 2 名。其他成员名单由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并确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开展,决定和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政府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它重要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班组或团队的经营管理实况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四)组织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建议名单。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质量奖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政府质量奖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二)受理并核查对办公室的投诉和举报。
(三)向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报告。
(四)对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建议。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镇(街道)、商会及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申报、推荐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的组织、班组或团队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5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二)在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近3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无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出口产品近三年没有因质量问题被国外有效通报或索赔。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申报一线班组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组织中,从事一线生产、建设或服务,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班组或团队。
(二)工作业绩突出,生产、建设或服务质量水平处于较高水平,注重技术或管理创新。
(三)形成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广意义。
(四)在申报前完成不少于1项质量提升主题活动,在改善组织质量、创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带来突出贡献。
(五)经所在单位推荐,曾参与班组或团队评选或成果交流活动,取得一定成绩,发挥引领、辐射作用。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因该班组或团队过错造成的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经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单位唯一班组或团队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不同行业的组织、班组或团队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具体条件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组织及其内部班组或团队可分别申报组织奖、一线班组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是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以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评审通则由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组织申报。
(一)印发通知。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镇(街道)、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个组织、班组或团队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至办公室,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材料归档和分类。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
办公室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
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评审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班组或团队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组织奖评审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拟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监督机构对材料评审记录进行抽查后,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汇报会,由领导小组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细则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机构负责汇总整理现场评审记录和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线班组奖评审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班组或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拟定进入现场核查的班组或团队名单。监督机构对材料评审记录进行抽查后,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汇报会,由领导小组确定进入现场核查的班组或团队名单。
现场核查。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班组或团队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班组或团队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核查的班组或团队进入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的班组或团队集中展示活动成果,由评审专家现场打分,依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班组或团队名单。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
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召开综合评审会,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情况对进入综合评审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进行评审,拟定建议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获奖通报。
(一)社会公示。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建议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二)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领导小组提交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三)结果公布。区政府发布政府质量奖授奖决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颁发牌匾。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再申报南海区政府质量奖,已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评选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或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牌匾,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和班组或团队不得再参加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南海教育或医疗卫生形象和信誉的;
第二十五条 获奖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牌匾,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和班组或团队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质量、创新、品牌或效益方面等出现严重下滑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班组或团队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南海区内各类组织和班组或团队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班组或团队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和班组或团队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组织和班组的商业秘密以及有保密要求的评审工作信息,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不得利用职权私下接触申报组织和班组。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政府质量奖牌匾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牌匾,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南府办〔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