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佛山市禅城区贯彻落实佛山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禅十条”)》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品牌、技术标准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强中心”战略,打造精品禅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
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
二、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一)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获奖金额1:1等额配套奖励。
2.新获得禅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79号)规定办理。
3.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给予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给予该产业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广东省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给予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该产业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奖励10万元;通过广东省名牌产品复评的,每个产品给予奖励5万元。
5.新获得“广东优质”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制定技术标准的奖励。
1.主导制定或协助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奖励20万元。
2.新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奖励8万元;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
3.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和主导地方标准复审的单位,每项奖励4万元;参与地方标准复审的单位,每项奖励2万元。
4.以禅城区企业为主发起的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奖励主导研制单位每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5万元。
5.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验收合格,奖励20-3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验收合格,奖励10-20万元。每承担一项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验收合格,奖励5-10万元。
6.获得国家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奖励8万元,复评通过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奖励6万元,复评通过的奖励2万元。
7.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的产品,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复评通过的奖励1万元。
(三)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
1.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复评合格的奖励3万元。
2.企业获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ISO100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复评合格的奖励3万元。
3.企业新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复评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企业通过能源计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项目的奖励资格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解释和核定。
四、申请和受理
(一)奖励时限。
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获得证书、资质或标准发布日期起一年内申请奖励有效,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推进品牌和技术标准战略扶持奖励申请表》(附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受理。
2.受理部门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拟奖励项目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2)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经费管理
本办法各项奖励经费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负责申请拨付给奖励对象,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1.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为协助制定单位。
(二)奖励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扶持奖励的,可依据本办法享受区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企业满足多项奖励项目要求的,可同时享受相关扶持奖励。
(三)申报扶持奖励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负责评审的专家或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审查不严的,一经发现,不得再次参与评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