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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24   点击次数:1794 

海政办〔2011〕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海曙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旨在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全区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两家,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在区长质量奖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宁波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六条 质量奖的评定范围为全区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七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海曙质监分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及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海曙质监分局局长担任。其他评委会成员由评委办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等;

  (二)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十二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由评委办选聘,或组织有一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后确认为质量奖评审人员。

  第十三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负责本系统、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发展速度较好;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所在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采用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结合我区企业(组织)质量管理和经营结果,可按不同行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八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奖标准。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质量奖评定过程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和区政府批准。其中,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 分 ( 含500 分 )。当年申报企业(组织)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由评委办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宁波市海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所在地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办受理。评委办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3名及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含行业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委办据此取得分超过500分的前4位(不足4家的按得分超过500分的实际家数)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评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结合资料评审内容,再次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每家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确定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委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并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向获质量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给予每家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2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纳入海曙质监分局部门预算。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可以在其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质量奖荣誉,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报。五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复评获奖不受名额限制,颁发奖牌、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委办发现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核查,属实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委办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曙质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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