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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5/17   点击次数:1475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24日)

福府办〔2015〕11号

经区政府六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2014年发布的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中的《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4〕3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三)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四)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五)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六)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七)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九)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一)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三)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四)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六)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八)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一)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二)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三)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四)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六)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推动产业持续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统筹分项。统筹分项用于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其他各分项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审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负责确定各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联席会。

第四条 经区政府审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等,也可在产业资金中安排。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特大项目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由相关产业部门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五条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产业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联审会备案。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会办公室。

2.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负责专家库管理和确认专业机构评审资格。

2.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产业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项目受理、报批、公示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七条 产业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区政府决定予以支持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近3年内企业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一条 除外情形

(一)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纳税总额的限制。

(二)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园区房租支持、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限制。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三)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不受第十条第(三)款限制。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资金规模不足的,年度中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对申报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当年受理公告中发布。审批过程中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的,需保证调整依据、标准的一致性,相关依据、标准和操作流程需报联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归档。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产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辖区企业或组织质量提升和管理创新,推动辖区企业或组织导入并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下称市场监管委福田局)是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福田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支持。

第五条 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评审(达450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产业资金需由企业直接申请办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材料递交联审会办公室窗口。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获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大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的;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或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市场监管委福田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由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福田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可点击链接http://www.szft.gov.cn/zf/zwgk/zfgb/201512/t20151228_481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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