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经营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准则,提高企业(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以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
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福田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区长负责,承担评定区长质量奖工作并决定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福田分局(区质量兴区办)。
第七条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质监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经过卓越绩效管理准则的专业培训,经秘书处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福田区内同行业前三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纪录和社会声誉;
(五)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六)获得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方法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或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纪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福田区政府和市质监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一个或多个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终局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福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向评审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撤销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已经获奖的,还应当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只能由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
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秘书处邀请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制定,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