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鼓励我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经营质量,坚持走自主创新和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质量奖(以下简称省质量奖)是我省政府部门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奖项,由江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社会经济做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省质量奖坚持好中选优,企业自愿,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质量奖按照产业不同分为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三类。根据需要,设立省质量奖(单项奖)。
第五条 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设有效期,仅在申报当年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江苏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是省质量奖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等。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拟定、修订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管理获奖企业等。
第七条 省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经济、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为社会所认可;
3、接受过较高层次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理论和新方法;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有效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八条 每年实施评审前,对拟聘用的人员进行评审标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聘请为正式评审人员。
第九条 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质监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和辖区内组织的培育、推荐、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注册登记并运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3、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4、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社会形象。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自愿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自我评价后,填写《江苏省质量奖申请表》。经所属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辖市质监局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质监局。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质监局组织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组织评审员进行资料评审,并开展合议评估,研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省质监局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组织评审员进行现场评审,经综合评价后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省质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合议组,研究确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组织,由省质监局反馈现场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议确定。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企业名单,经公示后,正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省质量奖的组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将从获得省质量奖的组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或本行业获奖组织的管理,适时组织获奖组织交流经验,学习观摩。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研究提高质量竞争力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省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省质监局报请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参加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技术秘密,做到公正廉洁。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外包装、宣传等经营活动中,涉及省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