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顺德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深化综合改革试验领跑全国县域行动纲要(2011年—2015年)》(顺发〔2010〕12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的意见》(顺府办发〔2010〕10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推动顺德建设质量强区打造现代产业之都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顺德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顺德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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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顺德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允许空缺)。需增加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常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等部门和顺德总商会、顺德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权威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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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重要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受秘书处的委托,协助承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 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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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顾客满意程度高;(五)获得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
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3年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
违规行为;(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七)近3年内有被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重大
负面报道,报道情况基本属实的。第十三条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内原则上不接受申报顺德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当年自动成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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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府质量奖获奖者,不占用当年获奖名额,不重复奖励,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入选龙腾企业名单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企业将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处。
(四)社会评议。对获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意见的企业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企业的用户、经销商开展问卷调查,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
(五)资格评审。秘书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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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组织推荐、社会评议的结果,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六)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七)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八)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报送秘书处。
(九)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具体安排由秘书处发文向社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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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表彰奖励,颁发政府质量奖牌匾、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审委员会可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被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被取消资格的机构或个人,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秘书处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提请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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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应自觉接受秘书处的监督,每年年初向秘书处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卓越绩效模式运行的自评报告。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秘书处汇报、不得隐瞒,并在年度自评报告中如实描述。秘书处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奖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质量奖牌匾、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撤销奖项的企业自撤销年份起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年度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所得奖金应用于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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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政府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顺德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政府质量奖时,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再次申奖应于3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五条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顺德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顺德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