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湘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湖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5个,个人为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及同类产品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获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验产品、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省长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后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停止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