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打造宝安智创高地、粤港澳湾区现代化产业核心,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宝安产业高质量发展、跨代发展,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实体经济产业生态,根据《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未来产业
第一条 加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保障。重点保障人工智能、石墨烯、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航空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需求。对于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招拍挂”、参与“工改工”、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获取产业用地。对于未获得产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房。
第二条 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子基金,投向创新能力强、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对于获得该类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按其获得子基金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孵化前沿技术领域突破性发展。从长远战略需求出发,抢抓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力争在更多前沿领域实现“换道超车”“弯道超车”。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对本区有支撑作用的制造行业,打造湾区高端制造和先进制造“宝安品牌”,做强宝安优势产业。
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第六条 推进技术改造倍增扩大工业投资。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500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设备信息实时采集、实时互通等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我区优质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我区产值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5%的纳统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12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业品牌。鼓励商贸企业创建品牌和连锁经营,对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大型自动化分拣等先进物流装备,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A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350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提升经济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纳入统计。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构建辖区质量发展新优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本区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经济领域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行业会议。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本实施办法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股权投资奖励、荣誉认定类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补贴条款,农业企业,成立五年内的初创型企业,新引进未满一年的企业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实施办法一项扶持措施,第二章规定的措施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