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领域
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
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
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二)深圳标准领域
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2.支持开展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制定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及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设立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贸易关注提案、TBT通报评议活动;
3.支持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开展深圳标准宣传培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开展深圳标准理论研究等标准化活动;
4.奖励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及各类深圳标准人才;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1.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能力建设及购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扶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
2.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3.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4.支持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应用;
5.支持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6.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四)质量品牌领域
1. 引导全市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供配套奖励资金;
2.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质量品牌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对于合同类管理的项目,可通过项目合同书、预算编制表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领域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同类管理的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对项目验收异常情况予以处理,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抽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中反映。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申报单位区分市级预算管理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区级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四)由于专项资金的原因造成市市场监管局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应当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再评价工作,可对连续获得项目资助的承担单位进行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合同制管理的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业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分配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场监管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因市级机构改革随涉及职能划转的其他领域专项资金,划入后继续按原机构仍然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原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