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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9   点击次数:1197 

穗府办规〔2018〕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对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或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农业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金融局、税务局,广州海关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旅游局、金融局等部门,各区政府,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市质监局业务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卫生计生委、旅游局、金融局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5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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