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办〔2017〕49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联系人:肖 凡,联系电话:32399935、1382519215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全社会建设黄埔质量,扎实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辖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含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府投资设立的医疗、教育、研究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学)会组织,及其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区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申报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区质量奖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不超过10家。其中,“区质量奖”不超过5家,“区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家,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授予“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公正性,设立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企业代表等。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授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单;
(四)审议并提请区政府、管委会撤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区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八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一)制订区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质量奖申报;
(二)组织制(修)订区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制(修)订区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单;
(五)组织对申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内外部顾客满意度调查;
(六)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单;
(八)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监督获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拟撤销获奖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单;
(十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拥有具备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20名以上(含外聘);
(四)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组织优先。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区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区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并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并在区内纳税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质量意识强、管理到位,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近三年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提出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严重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含政府机关)申报区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三年以上并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一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服务管理体系健全,管理绩效成绩显著;
(三)相关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
(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行政责任事故或重大有效投诉;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群众满意度高;
(六)没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区质量奖及区质量奖提名奖对拥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发明专利或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创新奖、自主创新产品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区质量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间隔三届后,方可申报区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区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方案。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组织申报。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三)材料初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名单。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5家)。
(五)顾客满意度调查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质量调查机构对进入建议名单内的候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六)现场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候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进行陈述答辩。
(七)审查表决。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考评报告并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审议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评审委员会对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获奖初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八)社会公示。
获奖初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批准。
根据公示情况,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拟获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名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区质量奖”和“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牌)、证书和奖金。“区质量奖”奖励金额为每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80万元。“区质量奖提名奖”奖励金额为每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30万元。
获得“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由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牌)、证书,奖励金按《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规定配套。
政府部门获得“区质量奖”和“区质量奖提名奖”的,只颁发奖杯(牌)、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间隔三届后,再次申报并获得“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之一,均不再重复颁发奖金,只颁发奖杯(牌)和证书,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区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质量奖的,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区政府、管委会撤销其“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此后连续三届内不得再申报。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区政府、管委会撤销其“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杯(牌)和证书并予公告,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此后连续三届内不得再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发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消委会公开通报的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因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连续2年不提交质量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质量奖”或“区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于每年7月1日前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质量信用报告,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并配合开展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时提交年度质量信用报告应向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予以书面告知,连续2年不提交质量信用报告的按照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提供免费培训等服务,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的提升。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黄埔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埔府办〔2013〕66号)和2016年8月3日发布的《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穗开市监〔2016〕18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国有企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