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八)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3个月,完成如下工作: 1、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格等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企业的申报材料完备的,由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评审专家组。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确定6家候选企业进入现场考评。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并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八)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评审工作经费每届安排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汕头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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