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6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南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广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有效期为4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
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南宁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评审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兴市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