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珠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海珠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审前报上级政府批准,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以上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海珠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园林局、区水务和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海珠分局,区质监局和相关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审定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负责评审专家组的组建工作,评审专家可直接从省或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九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区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珠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违法纪录;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已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现场评审得分和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质量强区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十七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媒体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