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201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将“广州市政府质量奖”更名为“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二是评选周期由原来每三年评选一届改为每两年评选一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由原来的不超过5家改为不超过10家,其中,市长质量奖5家,市长质量提名奖5家。三是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四是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是明确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的奖励额度不高于总奖励金的50%。六是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