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区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非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评定工作由《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不断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优化,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六条 已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在5年内不再重复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龙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龙岗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三)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组织成立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组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证照,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火灾、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发生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和死亡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龙岗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
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内选调,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牌匾、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在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由龙岗市场监管分局按照《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经费由区政府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由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向区政府申请核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深圳市龙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5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