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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3/18   点击次数:1766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东莞市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授予在东莞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企业(组织)自愿、不向企业(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获奖和鼓励奖两个等次,其中,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鼓励奖企业(组织)不超过6家。需调整获奖企业(组织)数量的,由市质监局商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其评审得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获得鼓励奖的企业(组织),其评审得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如标准更新或修订,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和拟获鼓励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同时联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质监局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市质监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居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财税、统计、检验检疫及海关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
(二)企业(组织)申报。企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市质监局。
(四)材料初审。市质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组织),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市质监局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3天。
(七)征求意见。市质监局就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质监局形成意见汇总。
(八)审议公示。市政府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和拟获鼓励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市质监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组织)和鼓励奖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组织)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评鼓励奖的企业,每家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科技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市质监局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该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五年内不可重复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已获得鼓励奖的企业(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但不再列入参评鼓励奖名单。
第十六条 获奖和鼓励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开展宣传及示范带动工作,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东莞市企业(组织)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将加强对获奖和鼓励奖企业(组织)的后续管理,获奖和鼓励奖企业(组织)需要向市质监局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除市质监局外,东莞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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